苏州博物馆志愿者工作章程
苏州博物馆志愿社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苏州博物馆志愿服务工作,成立苏州博物馆志愿社,简称苏博志愿社,英文名为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Suzhou Museum。
第二条 苏博志愿社是以苏州博物馆志愿者为主体,以弘扬吴地文化、服务社会公众为使命,为苏州博物馆及公众提供义务服务的志愿工作团队。
第三条 苏博志愿社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苏州博物馆,对应业务主管部门为公众教育部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苏博志愿社的常设机构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,由若干委员组成。设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,由苏州博物馆公众教育部提名产生。
第五条 委员经志愿者推选产生,两年改选一次,最多连任两届,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益团体主要负责人。
第六条 委员若有如下情况,由苏州博物馆公众教育部、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后,可撤销委员职务:
(一)违反苏州博物馆及苏博志愿社的相关章程和管理制度;
(二)未曾履行相应职责;
(三)出现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况。
第七条 委员因故退出工作委员会,苏博志愿社可酌情增补委员。
第八条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职责:
(一)制订和修改苏博志愿社章程及管理制度;
(二)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;
(三)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,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四)开展苏博志愿社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;
(五)定期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,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(六)向苏州博物馆及全体志愿者作年度工作报告。
第三章 苏州博物馆志愿者
第九条 志愿者指不为物质报酬,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,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苏博志愿社根据需要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、自愿为博物馆及公众服务的人士为苏州博物馆志愿者。
第十条 苏州博物馆志愿者应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,65周岁以下,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、身心健康的公民。
第十一条 苏州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期限为一年。通过年度审核且愿意继续从事志愿服务者其身份自动延续一年,次数不限。
第十二条 苏州博物馆志愿者拥有如下权利:
(一)参加苏州博物馆的志愿服务活动;
(二)接受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;
(三)对苏博志愿社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、批评和意见;
(四)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、安全保障;
(五)退出苏博志愿社;
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志愿者相关权利。
第十三条 苏州博物馆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苏州博物馆及苏博志愿社章程及管理制度;
(二)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服从苏博志愿社的任务分配和安排;
(三)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;
(四)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;
(五)维护苏州博物馆、苏博志愿社和志愿者的形象,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未经授权或具有营利性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
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归苏博志愿社。